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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文机构] ----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
        5.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 〔2004〕 29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
        8. [有效性] ----

        朝政办发[2004]29号 转发区民政局关于beat365官网在线体育_bus365汽车票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日期:2004-06-25 17:19:00.0 17:37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beat365官网在线体育_bus365汽车票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政局关于beat365官网在线体育_bus365汽车票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城乡低保管理
                           和认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4〕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民政局制定的《beat365官网在线体育_bus365汽车票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beat365官网在线体育_bus365汽车票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beat365官网在线体育_bus365汽车票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依法拥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职权的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受委托或被授权行使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职权的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的组织或机构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居(村)委会根据管理认定机关的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城乡低保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1. 社区居(村)委会对提出申请人员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并入户调查取得真实情况记录。
            2. 社区居(村)委会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人员的家庭情况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受理申请社区居(村)委会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进行为期3?5天的公示。如群众无异议,将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4. 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责任,对应参加公益劳动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承担告知、登记责任,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承担举证责任。
            5. 社区居(村)委会要积极宣传城乡低保政策,随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的动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通报。
            6. 社区居(村)委会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资料每半年复审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复审。
            7. 其他受委托应承担的职责。
            (二)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核,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
            1. 对社区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通过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办公服务系统传送至区民政局。
            2. 及时将《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相关告知材料发放到经核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涉及需要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的各类通知或文件送达时,均需将被送达人签署的《送达回证》收回存档。
            3. 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资料每半年复审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复审。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时,按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 做好城乡低保家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原始材料完好无损。 同时,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对象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微机录入工作。
            5. 组织城乡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活动),按时发放低保金。及时掌握辖区内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情况,及时与认定部门沟通。
            6. 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职责。
            (三)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认定,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1. 根据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提出的审核意见,对申请材料及审核材料进行核准,并于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办公服务系统将做出的行政认定决定传至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
            2. 定期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复审。对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通过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办公服务系统传送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材料的原始档案每月抽查率在30%以上;对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报批停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始档案每季度抽查率在80%以上。
            3. 定期组织召开城乡低保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制定整改措施。
            4. 定期组织从事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5. 其他依法承担的职责。
            第四条 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和分级认定。管理和认定工作中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拥有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
            第五条  在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中,各相关组织和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条件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
            (三)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通过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办公服务系统传送虚假材料的。
            (六)从事管理和认定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超越法定时限、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认定的。
            (八)在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凡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认定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 责任人有上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岗位或离岗培训、责令引咎辞职等处理。
            2. 认定机关认为责任人行为构成行政处分的,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或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经济责任
            责任人有上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其取得的非法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三)法律责任
            责任人有上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错误认定的;
            (二)发现错误认定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网络认定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延误认定期限的; 
            (四)有上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第八条  因管理和认定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认定机关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进行答复或应诉;因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区城乡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