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 [2013]5号)
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
5.《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442号)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配售管理办法>
1.“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注:1、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不计入保障性住房审核时限;
2、市、区、街道(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一、申请家庭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申请承诺及授权书(原件2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的;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居民户口簿(申请人的;首页、本人页、变更页);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的)
(三)已婚家庭成员: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需经民政部门存档,加盖存档章)或法院判决书
(四)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
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提交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
家庭成员户籍为北京市农业户口的:提交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就工作单位名称、收入、住房等情况诚信申报,如实写清单位、收入、住房等内容,提交书面承诺书(申请人自备)
二、如您属于以下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提交重残凭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须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承诺书)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提交本市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三)劳模家庭:提交劳动模范证(省部级)
(四)成年孤儿: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证》
(五)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提交民政部核发的《供养证》或《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证
(七)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提交退伍(转业)证或优抚证
(八)见义勇为人员: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九)消防救援人员: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及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提交消防救援凭证。
(十)承租公房已腾退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腾退凭证
(十一)出售过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办理申请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