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意识,指的是人的头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而参政党意识,是我国独特的政党制度的产物,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处于参政党地位的民主党派对其参政党角色及其活动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把握。参政党意识既是民主党派政治成熟的表现,也充分反映了参政党广大党员或成员的自身素质。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过去的政党意识并不能与如今的参政党意识画上等号,新时期民主党派的参政党意识应该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得到提高、强化。笔者认为,新时期强化参政党意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接受领导的自觉性。参政党意识之所以区别于政党意识,就在于它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个框架。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主党派经过长期实践之后作出的历史性抉择。从前面所述的农工党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知道,民主党派也曾经产生过独立救国的政党意识,但事实证明,最终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在这一过程中,共产党先进的理念与制度,对民主党派诉求的满足,以及与民主党派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培植的深厚情感,促使民主党派自觉地成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因此,既然选择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要从思想上培养参政党意识,行动上体现参政党意识。 二是履职尽责的自主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都有各自的职能。《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就明确指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与此同时,也规定了政党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这些内容,就是在我国政治体制当中民主党派应尽的职责,也是强化参政党意识的核心要义。因此,民主党派应该紧紧围绕基本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按国之所需、民之所求,积极主动作为,使得政党协商、政治监督能够落在实处,使得参政议政能够发挥出最大效能。 三是遵纪守法的自律性。国有国法,党有党纪,作为任何一个公民,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其应尽的义务。作为民主党派的党员或成员,则更应当时刻牢记本党的章程和纪律对自身的约束。王岐山同志曾指出,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更要从严治党,以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同样的,对于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也应该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向中国共产党学习,以高于法律的党纪从严要求自己。如果其党员或成员均退守至公民的底线,那无疑将丧失一个政党的政治性与严肃性,也难以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是与时俱进的自新性。这里的自新,取自强不息,日有新得之意。民主党派一路走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承担了不同的历史责任。当前,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社会思潮错综复杂,参政党应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紧跟时代变化,加强思想理论建设,明确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发展目标和任务。仍以农工党为例——历史上,农工党一度按重点分工将医务工作者作为主体界别。2007年,中共中央在致农工党十四大贺词中,希望农工党“发挥在医药卫生界联系广泛的优势,就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问题加强调研,建言献策”。此后,农工党在保持原有医药卫生特色的基础上,开始重点发展环境保护和人口资源领域的代表性人士,确定了“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主体界别并写入党章。2013年,农工党十五大后,正式提出了以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为工作主线,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贡献智慧和力量的奋斗目标。这可谓参政党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 深刻理解参政党意识所包含的“四性”,是新时期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基础,也是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前提,亟待形成更广泛的理论共识。 来源:人民政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