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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应尽快完善商品召回制度
        【 发布时间:2017-03-13 信息来源:beat365官网在线体育_bus365汽车票app下载_Microsoft 365家庭版委统战部 】【收藏此页】【打印【关闭】

        据卫杰(北京金龙九城健康科技中心法人、第十一届政府特约工作人员、朝阳分院支部会员)反映,近二十年来每当国外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我国消费者总会被区别对待,凸显我国因相关法律缺失所带来的尴尬。

        背景: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因此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行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生产企业的自身不断完善和提高。然而这种在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的产品召回制度,却在我国迟迟无法顺利实行。从大众汽车的断轴门到宜家家具的抽屉门再到前段时间三星手机的爆炸门,我们发现近二十年来当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太多的国外厂商总是对我国的消费者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这些生产商对中国消费者和其它国家消费者承担完全不同责任的做法通常被媒体归结为国家歧视,但实则却源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国家标准过低所致。据调查,目前我国并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虽然国家相关部门曾经制定推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但由于仅是国家机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大法,无法对其它部门产生法律效力,又存在执法主体不明、配套法规太少、罚则过轻等硬伤,因此一经出台便被束之高阁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时至今日除了上海市于2002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中有类似产品召回规定表述以外,现行的国家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还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虽然上述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维权武器,但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太过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与召回制度不同的是,前者只有在造成伤害后,才会进行处理,对诸如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约谈,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但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行政机关如何进行管理、惩戒,并促进企业进行改进、弥补产品缺陷等的管理仍显乏力。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则是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补救或者销毁。显而易见,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建议:

          一、  国家监督和约谈受人力、物力及其他条件的限制,其涉及范围毕竟有限,而依靠消费者个人起诉也明显难度较大,因此应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基础上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质量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并细化法律中对不同消费品类的规定及召回程序标准,使召回制度更加系统化

          二、  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应具有显着的强制性,即当一款商品被发现存在严重缺陷时,强制性要求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立即中止该商品的出售;商品已出售的必须通过大众传媒、经销商和官方网站等各种有效渠道告知消费者以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同时采取尽量方便消费者的方式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还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对拒不实行召回或采取消极召回等行为的涉事企业应实行严厉处罚。

          三、  鉴于消费者以个人名义起诉生产企业、销售商对缺陷商品召回不作为或索赔经济损失难度较大,因此当发生此类问题时,中消协应可代替广大受损消费者进行统一诉讼。

          四、  应不断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同时加大对缺陷商品召回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

          五、  应及时更新我国各类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六、  引入相关保险制度,鼓励生产企业投保产品召回保险,以便当产品出现问题时,企业不会因需要承担巨大的成本而缺少主动召回的动力。